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計畫核定公告

待收到核定公文後,進入請款程序。

學校未完成113年度結案(原始憑證正本需獨立專案造冊,餘額需繳回教育部)之學校未結案不得請款

(1)教育部所轄學校:
請依核定金額製作領據。將 領據 併附公文(受文者: 教育部)寄至 教育部秘書處學產管理科 劉牧函 小姐 收(10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P.s.修正通過學校需附修正補件資料,例如 經費說明表等,將以上資料(如需核章皆為正本) 及 領據 併附公文(受文者: 教育部)寄至 教育部秘書處學產管理科 劉牧函 小姐 收(10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地方政府未完成113年度結案(原始憑證正本需獨立專案造冊,餘額需繳回教育部)之地方政府未結案不得請款

(2)地方政府教育局所轄學校:
請依核定金額製作領據。將 領據 併附公文寄至貴縣市政府教育局。
請縣市政府教育局同仁彙整後,再統一製 作領據函送教育部請款。

P.s.地方政府教育局所轄修正通過學校需附修正補件資料,例如 經費說明表等,以上資料需寄送正本至地方政府(如需核章皆為正本)。

※請款注意事項:
1.請款前務必完成前年度案件核結(原始憑證正本需獨立專案造冊,餘額需繳回)。
2.核定意見有建議事項者,須連同修正前計畫書、修正後計畫書與相關附件一併函送 教育部( 局)
3.經費調整,不可刪除項目,僅可修改降低單價或數量。

  


特殊專長成果核結(原始憑證正本需獨立專案造冊)。

※核結注意事項:

學校 經費收支結算表 內容

計畫名稱: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計畫─○○○計畫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學校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計畫成果結報相關說明:

各校須於計畫執行完成後2個月內完成成果報告。

(1)教育部所轄學校:
a.成果報告表(簽名核章正本)
b.經費收支結算表(簽名核章正本)
c.簽到表(影本)不得用於正課(包含社團課程、彈性課程等時段)
ps.體育類培訓案每日訓練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d.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簽名核章正本)
e.光碟(內含以上資料)
f.結餘款(若有)支票或匯款證明
(若以支票繳回,抬頭開立「學產基金401專戶」;
若以匯款繳回,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100361000064,戶名:學產基金401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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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所轄學校請將以上資料(1~5項核章正本)連同支票,隨同紙本公文(受文者:教育部)掛號寄至教育部秘書處學產管理科 劉牧函小姐 收(10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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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政府教育局所轄學校:
a.成果報告表(簽名核章正本兩份)
b.經費收支結算表(簽名核章正本兩份)
c.簽到表(影本兩份)不得用於正課(包含社團課程、彈性課程等時段)
ps.體育類培訓案每日訓練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d.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簽名核章正本兩份)
e.光碟兩份(內含以上資料)
f.結餘款(若有)支票或匯款證明
(地方政府若以支票繳回,抬頭開立「學產基金401專戶」;
若地方政府以匯款繳回,銀行:華南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100361000064,戶名:學產基金401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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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教育局所轄學校請將以上資料隨同原始憑證(正本,需獨立專案造冊)掛號寄至所轄縣市政府教育局。

請縣市政府教育局同仁需審閱並彙整各校成果資料,並製作2份彙整之收支結算表。將原始憑證(正本,需獨立專案造冊)、一份成果資料、一份彙整之收支結算表留存縣市政府,而一份成果資料(不含原始憑證)、一份彙整之收支結算表、結餘款支票則備文掛號寄至教育部秘書處學產管理科 劉牧函小姐 收(10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