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工讀服務計畫核定公告

主旨:有關申請115年度學產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務計畫案,請於文到10日內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學產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務實施要點」及115年5月25日「115年度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工讀服務活動經費複審會議」決議辦理。
二、貴校計畫審查結果及核定補助經費詳附件1,經費為全額補助,請於旨揭期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部請款:
(一)領據正本:抬頭請開立「教育部學產基金」,並註明匯款金融機構代碼7碼及名稱、帳號、戶名。
(二)帶隊教師與工讀服務學生名冊:工讀服務學生中弱勢學生比率應超過50%始得撥款,如10名學生應有6名弱勢學生始符規定;另核定補助同校2隊之學校,該2隊工讀服務學生名單不得重複。
(三)修正後企劃書:依核定意見需修正計畫者,應檢附修正後企劃書報部。
(四)切結書:請確認未接受本部其他相關補助,且工讀服務工作非屬校外實習(切結書需校長親自核章,請勿蓋甲乙丙章)
三、經費執行請依115年本計畫補助經費編列說明表基準辦理(詳附件2),摘述如下:
(一)工讀費、講座鐘點費、指導費及保險費等限專款專用,不得流用。


(二)公立學校支用保險費,倘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已支給者,不另加保。
(三)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補助經費限作為學校投保學生使用(不得發給學生個人),且得互相勻支。
(四)雜支得流用各項;講座鐘點費請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支領。
(五)不足額部分,請學校自籌。
四、計畫執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請各隊於行前講習時,務必宣導安全觀念及做好風險管理,以提升工讀學生之安全常識及應變能力,並請注意往返通勤
時交通安全。
(二)服務內容包含職能專長教導,應具備相關證照(如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等)方可進行指導,未取得相關證照之學
生,應以從旁協助、示範為原則。
(三)請遵照勞動基準法對於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等
相關規定。
(四)請各校執行工讀計畫帶隊老師及工讀服務學生落實每日親自簽到及簽退。
(五)考量護理照護服務因涉專業性及安全性,工讀服務學生應由具備相關證照之人員陪同下進行活動,僅以從旁協助為主;
另應避免單獨進入私人起居之生活空間進行服務活動。
五、經費結報請於115年10月31日前函報本部辦理,相關說明同附件2。
六、副本函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請協助所轄管之學校向本部請款。本項經費非屬對地方政府之補助,爰無須納入預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併予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