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5日臺教學(四)字第1140138544號函 轉衛生福利部114年12月30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746號函辦理。
二、旨揭宣導事項摘要如下:
(一)辦理期間:115年1月至118年12月。
(二)宣導對象:社會大眾及所轄身心障礙事務相關人員。
(三)宣導內容:瞭解CRPD內涵與精神,包括CRPD條文、一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等相關應用。
(四)公務人員參與CRPD教育訓練,以達旨案計畫所訂CRPD課程涵蓋率(%):每年公務人員涵蓋率115年達20%,116年達30%,117年達45%,118年達60%,其列計人數係受訓時數至少達2小時。教育訓練後進量化評估:為評估參訓人員對CRPD知識之吸收程度及訓練之有效性,請參考CRPD資訊網之教育訓練測驗題庫,擇合適題目進行施測,每次訓後成效測驗之平均分數達 75 分者占總參訓人數80%以上。
三、檢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乙份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教育訓練測驗題組乙份。
相關宣導資料可至
「CRPD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https://crpd.sfaa.gov.tw/ 宣導專區 )」下載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