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相關資料與說明

1.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任課教師應為班上每位學生擬定學年學期教育目標,並於每學期末評定,學年學期教育目標擬定說明詳如附件,煩請任課老師參閱。

2.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請綜職科任課之教師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以紙本交給導師彙整,並於期末向導師索取評定。

3.學年及學期教育目標於期末評定完成後,交予導師彙整於學生IEP中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