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場地申請使用說明

欲申請校內活動場地之團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地借用不得與學校既定行事及總務處公告衝突。
(二)使用場地之團體,需負責維護場地之整潔。
(三)平常日活動,應於活動日三個工作天前完成場地申請手續。
(四)週末活動、例假日活動,應於活動日九個工作天前完成申請手續。
(五)凡經核准使用之場地,不得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轉借使用。
(六)不得未依規定申請擅自使用場地。
(七)任何違反校規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