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尚未申請112學年度第二學期子女教育補助同仁,請於3月7號前送至人事室。

一、 依教育部113年1月29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09094號書函,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 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減免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及高中全面免學費等補助措施。

二、 依上開函示,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說明及配合事項如下:

1.子女就讀「高中」:因應全面落實高中免學費,爰不得再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2.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含五專後2年)」:鑑於本校補助私立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費額度(3.58萬元),較上開教育部補助私校定額補助款(1.75萬)為高,辦理方式建議如下:

(1) 若拿到私立大專校院註冊繳費單(已扣除1.75萬元),請暫時不要繳費,先行聯絡子女教讀大學收費單位改製繳費單(不扣除1.75萬元)繳費後,再檢具收據向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額度(3.58萬元)。
(2) 若已繳費完畢(註冊繳費單已扣除1.75萬元),請向子女就讀學校繳回1.75萬元,取得收據,於申請本校子女教育補助額度(3.58萬元)時,附上已繳費完畢單據及繳回1.75萬元收據。

三、 112學年度第2學期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於113年03月07日(星期四)前將申請表及繳費收據相關文件,逕送至人事室申辦,俾利本室依限報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稽核與辦理請款事宜,切勿逾期影響自身權益。

四、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表,請逕至差勤系統填寫後列印。

五、 檢附證件如下:
(一)國中、國小免附收據。
(二)專科、大學請檢附收據正本或影本,如檢附影本者,請務必於影本中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簽名或蓋私章(依現行規定不予受理學生證)。

六、補助標準:
1.大學、學院—————-公立13,600元、私立35,800元、夜間部14,300元
2.五專後二年、二、三專——公立10,000元、私立28,000元、夜間部14,300元
3.國中、小——————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