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之租稅優惠,其實施年限業經行政院於112年3月25日以院臺建字第1121005562號函,定自112年6月27日起至117年6月26日止。

一、為使學生建立完善租賃知識,保障學生在外租屋權益,宣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提升學生、房東認知,俾維護學生賃居權益。

二、詳細內容請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