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依據行政院111年12月20日函文文號院授主預字第1110104008號,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六、依第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畫、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理之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