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published:2023-02-07Post author:thvsmlc063Post category:04.研習公告 / 人事室轉知教育部函轉銓敘部令以,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請查照。1120000775_1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繁星作業-高三學業各科前30%名單下一篇文章公告-請準時參加2月10日期初校務會議,如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