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1月19日(星期六)停電—實施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

一、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用電場所負
  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六個月至少檢驗
  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
二、本校委託震力電機顧問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19日(星期六)08:30
  ~16:00,實施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須停電保養檢測。
三、請各單位人員避免於該時段辦理活動,並請務必將電腦或電氣設備先行關機,以防停電對設備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