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學校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相關事宜

國教署111年7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94432號函略以,學校舉辦各類活動租用遊覽車時,其行程安排應符合交通運輸相關規定,以維護學生行旅安全:

  • 學校租用遊覽車時,應要求遊覽車客運業者確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 學校租用遊覽車舉辦各類活動,應避免行程規劃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或變更行程,致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致生危害行車安全之情事,請務必遵守交通運輸法規規定,以維護旅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