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於111年5月27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100696號令修正發布,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

說明: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3條規定辦理。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

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

按「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訂定發布施行,並經九度修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病原變異,導致病情嚴重度減輕、傳播力增強,考量目前絕大多數感染個案為輕症或無症狀,且疫情快速進入社區流行階段,採行調整疫情監視、社區防治及醫療應變策略,提升廣度及主動性,以多元篩檢策略已可提升疫情監視廣度及防疫即時性,無需高度仰賴醫師通報以啟動防治,致獎勵措施對於防治之助益已顯著降低,爰修正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醫事人員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不再發予通報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