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111年8月1日退休生效案至3月18日。

退休案應檢附表件及注意事項
1、畢業證書(最高學歷)
2、教師證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
4、1吋相片1張、為配合退休證之製作,並請提供相片電子檔。
5、存摺影本(臺銀、一銀或合庫)自選任一銀行、郵局存摺影本。
6、任卸職年資證明文件正本: 最後服務學校之任職經歷部分,相關證件(如敘薪通知、派令、服務證明等)含私校部分(證明書上註明該段年資係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且未(已)支領退休金或離職)。
7、成績考核通知書:符合退撫條例第28條第3項規定者,請附109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其餘人員則附102至109學年度成績考核通知書,以佐證退休給與計算基準。
8、具有軍職年資者:請提供:如退伍證明、大專集訓結業證明、、國民兵證明
9、購買新制年資證明
以上證件請於111年3月18日前逕送本校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