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published:2025-05-16Post author:thvsmlc071Post category:04.研習公告 / 人事室轉知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 或「居民身分證」,請查照。請有「定居證」 或「居民身分證」疑慮的人,請與本校人事室聯絡。1140004404下載1140004404_1下載1140004404_2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大學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辦理 「114-115年生命教育推動發展計畫」之中小學教師在職 進修生命教育第二專長及專長增能學分班相關資訊。下一篇文章教育部「青年百億海外圓夢基金計畫」第二梯次報名簡章,請師生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