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休制度宣導

一、緣由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辦公時數規定
每日辦公時數為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為40小時,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各機關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以實際延長辦公時數,不以是否支領加班費為限),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 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四、定期檢討勤休制度妥適性

➢ 檢討非必要勤務

➢業務流程簡化

➢資訊化或委外化

五、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

https://elearn.hrd.gov.tw/info/10035962

,請本校公務人員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六、勤休新制相關規定及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