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published:2023-03-06Post author:thvsmlc063Post category:04.研習公告 / 人事室銓敘部令以,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6條等相關規定,請查照。1120001589_2下載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國立屏東大學國際事務處訂於112年3月24日(星期五)至3月27日(星期一)於新富町文化市場巷仔內教室辦理「110-111年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計畫靜態成果展」一案,活動資訊詳如附件,請查照。下一篇文章檢送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以下簡稱教支中心)個別諮商輔導服務申請公告,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