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鼓勵參加國家考試、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以增進就業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國家考試,係指考選部所舉辦之全國各級公務人員任用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係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舉辦各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
技術士技能檢定獎勵: 申請人參加各職類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技術士證照後,得自證照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獎勵金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 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依本要點向苗栗縣政府申請獎補助:
(一)設籍苗栗縣。
(二)未曾獲苗栗縣、其他機關(構)或團體同性質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