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published:2026-03-02Post author:thvsmlc071Post category:04.研習公告 / 人事室 / 實習處 / 教務處 / 教師會「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54200084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1150001470下載1150001470_1下載1150001470_2下載 Post Views: 15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教師研習:正覺教育基金會 生命的圓滿–尋覓教師的春天下一篇文章函轉新竹市114學年第2學期高中職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相關訊息,請符合資格同學踴躍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