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以下簡稱CRC),提醒應注重身心障礙學生之參與權及意見表達權利,請查照。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0069號函辦理。

二 、 依據CRC第12條規定,應確保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 事物自由表示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 予以權衡。

三 、 辦理相關活動時(含規劃畢業旅行),應納入友善環境空間與配套措施之規劃,提供合理調整以落實平等參與權,確保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不因多數決機制而受忽視,使每位學生皆能充分行使意見表達之基本權利。

四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聯絡人、電話及信箱:柯小姐, 02-77367475 , e-1445@mail.k12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