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教師具有說明二,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請於114年10月31日前與人事室聯絡,俾辦理後續提敘薪級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函示說明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