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10日(星期日)停電—實施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

  1. 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用電場所負責人應督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對所經管之電力設備,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
  2. 本校委託震力電機顧問有限公司,於113年11月10日(星期日)08:30~16:00,實施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驗,須停電保養檢測。
  3. 請各單位人員敬請避免於113年11月10日(星期日)辦理活動,敬請諒察。
  4. 請各科處室於11月9日(星期六)下班前,務必將電腦或電氣設備先行關機,以防停電對設備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