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案件

辦理113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案件。
一、請同仁於本(113)年9月30前依規檢具繳費收據至差勤系統/各項費用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填寫資料後送出,列印後簽名,第一次申請者並附戶口名簿,向本室辦理申請;另如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
二、因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不能再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但該子女如係因成績優異減免學費,仍可申請補助,請提供證明文件向人事室申請。
三、就讀私立大專校院之子女,如已經行政院減免學費,學費減免與子女教育補助僅能擇一支領,故若選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扣除「行政院學雜費減免」(17500元/每學期),如有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辦理”放棄”定額減免學雜費事宜,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及後續追繳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