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達苗栗縣政府113年補助取得技術士證照實施計畫

苗栗縣政府 113年補助取得技術士證照實施計畫
一、目的: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苗栗縣(以下簡稱 本縣)民眾提升專業知識與技能水準,鼓勵本縣縣民踴躍參與技術士檢定,對於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者核予補助 ,特訂定本補助計畫 。
二、主辦單位:
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 。
三、補助 對象與資格:
設籍本縣之縣民,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取得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者全額補助報名費用,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 如乙級證照經合併認定比照甲級資格者,不得重複申請乙級證照補助金,且每人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
(一) 受理期間:自 即日起 113年 11月 29日止。
(二) 申請人取得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後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 之次日 起 1年內 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本 府收發室 地址:苗栗市縣府路 100號 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府 申請補助:
1. 申請書 (附件 1)。
2. 領據及 切結書 附件 2)。
3. 匯款同意書 (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3)。
4.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 。
5. 技術士證照正反面影本;各職類級別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頒布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級別一覽表」 。
6.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7. 核銷相關單據 須為正本 技術士報名費繳費收據或相關繳款證明。
8. 信封封面(附件 4)
(二) 申請人未備齊前項規定之文件或有錯誤者,經本府 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予以退件。
(三) 本計畫受理申請截止日期為 113 年 11 月 29 日止, 惟如當年度經費用罄,將提前停止受理案件。另 113 年 12 月 1 日以後獲獎或取得技術士證者,視 114 年計畫核定情形依114年公告情形辦理。
七、申領本計畫補助之縣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 應返還已領取之補助金:
(一)已申領本方案同一級別證照之補助 。
(二)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本府暨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機關獎勵補助,本府不再重複補助 。
(三)申請本獎勵所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經證實為虛偽、不實或造假之文件、資料者 。
八、本計畫 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核定名額及獎勵額度均依本府受理先後順序為之,如當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府得提前停止受理獎勵申請。
九、本計畫自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